索 引 號 | 640324011/2023-00351 | 發文時間 | 2023-08-01 |
發布機構 | 同心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 號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標 題: | 同心縣2023年公益性崗位第二批安置公告 |
為進一步落實就業優先政策,幫助同心縣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零就業家庭”等就業困難群體,根據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下達2023年城鎮公益性崗位(第二批)的通知》(寧人社函〔2023〕186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的通知》(寧人社規發〔2020〕4號)文件精神,同心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決定面向社會公開安置20名城鎮公益性崗位人員,現將同心縣2023年第二批公益性崗位人員安置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益性崗位條件
安置對象為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就業創業證》且通過市場化手段難以實現就業的困難人員,已在我縣進行失業登記,并在寧夏行政審批與公共服務系統進行就業困難人員錄入和認定的12類人員中的兩類。
1.城鎮長期失業人員:指登記失業連續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失業人員;
2.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指區內外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院校、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畢業生;
3.零就業家庭人員:指以家庭為單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的家庭成員均進行了失業登記的人員;
4.殘疾人員: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且持有殘疾證明的人員;
5.部隊隨軍家屬:指經軍隊師(旅)級單位政治機關批準持有隨軍家屬手續,失業的現役軍人配偶;
6.復員退伍軍人:指已退出現役,失業的復員退伍軍人;
7.失地農民:指具有寧夏戶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區在0.5畝以下、山區在0.8畝以下的農民;
8.進城務工人員:指在我區務工6個月以上且在城鎮辦理了居住證、處于失業狀態的進城務工農民;
9.戒毒康復人員:指登記失業6個月以內的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的戒毒康復人員;
10.刑滿釋放人員:指登記失業6個月以內的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的刑滿釋放人員;
11.社區矯正人員:指在社區矯正期內登記失業的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的社區矯正人員;
12.低保家庭人員: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進行失業登記的人員。
以上人員主要安排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和零就業家庭成員,確保這兩類人員剩余指標可以安排其它10類人員。
二、崗位期限
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安置公益性崗位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鄉村公益性崗位所簽訂的公益性崗位服務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
三、工資待遇
城鎮公益性崗位。每月崗位補貼標準按照同心縣最低工資標準1750元執行。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生育、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個人應繳納部分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四、申報、審核、安置程序
(一)個人申請。
申請城鎮公益性崗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須持就業困難認定材料、身份證、《就業創業證》、《戶口簿》、《畢業證書》、《殘疾證》、《低保證》、《退伍軍人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向居住地的社區、鄉鎮民生服務站提出申請。
(二)申報期限。公告發布之日起至8月10日
(三)審核程序。由街道社區、鄉鎮民生服務中心對申請公益性崗位人員進行初審,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審核認定。
(四)公示安置。審核認定后統一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根據各用人單位崗位申請信息,對公益性崗位人員予以安置。
五、不屬于安置對象的人員
1.涉嫌違法犯罪或者違紀,正在接受審查或調查、審查期間的;
2.家庭成員中已有1人在公益性崗位工作;
3.安置公益性崗位后自動放棄的;
4.正在履行勞動合同的就業人員;
5.從事個體經營或正在享受創業貸款的人員;
6.無就業意愿、無就業能力的人員。
六、具體要求
1、報名人員要本著誠信的原則進行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提供就業狀況不實或虛假申報的,發現后直接取消報名資格。
2.城鎮公益性崗位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3、安置到服務單位的公益性崗位人員要按時報到,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服從安排的或不按時到服務單位報到的,取消安置資格。
舉報電話:0953-8721685
識別下方二維碼下載附件: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理程序
同心縣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中心???????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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